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政策》第三条,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补贴额度按出口总额划分:
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60%的补贴;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企业,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50%的补贴;对本年度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总额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此项补贴与科技保险补贴中出口信保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应为进出口数据纳入高新区海关进出口统计的企业;
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应为进出口数据纳入高新区海关进出口统计的企业;
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应为进出口数据纳入高新区海关进出口统计的企业;
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1、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信息须与附件中扫描的保险合同及保费发票顺序一致;
2、进出口信息中“进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出口总额”按照海关出具的证明金额填报,单位是“千美元”的,需折算成“万美元”;
2、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信息中“保险金额”及“发票金额”以美元计算的,需换算成“人民币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汇率为上年度(2016年)1-12月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的平均数6.6159;
3、申请补贴的企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在政策实施期限内给予其以下处理:
(1)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2)停止受理其他企业计划申请;
(3)停止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所有其他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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